錯誤的法律觀念(作者:王麗能律師)傳送

第一則
正確觀念:「簽名」有效,用「印章」代簽名也有效。
錯誤觀念:簽名無效,蓋章才有效。

第二則
正確觀念: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,不能向個人要。
錯誤觀念: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。

第三則
正確觀念:刑事案件只有「告訴乃論」之罪,如果和解可以「撤回告訴」結案;至於
大部分的犯罪是「非告訴乃論」之罪,民事和解後,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。
錯誤觀念: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。

第四則
正確觀念: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,夫債妻不用還。
錯誤觀念:父債子還、夫債妻還。

第五則
正確觀念: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,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
權。
錯誤觀念: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,您就能享有抵押權。

第六則
正確觀念: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,不需登記,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。
錯誤觀念: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。

第七則
正確觀念: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,民事案件無關犯罪,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。
錯誤觀念:民事被告也會坐牢。

第八則
正確觀念:協議離婚,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,尚須至戶政
機關辦完離婚登記,婚姻關係才消滅。
錯誤觀念:協議離婚,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。

第九則
正確觀念:女兒也好,養子也好,都享有繼承權,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
女都一樣多。
錯誤觀念:女兒是潑出去的水,沒有繼承權;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
分少一點。

第十則
正確觀念:繼承遺產不但繼承「權利」,同時也要繼承「義務」,因此可能有利也可
能不利。
錯誤觀念: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。

第十一則
正確觀念:離婚後,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,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
人監護。
錯誤觀念:離婚後,子女均歸父親監護。

第十二則
正確觀念:案件必須等「確定」勝訴才算勝訴。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,官司不一定會
贏到底。
錯誤觀念: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,官司就贏了。

第十三則
正確觀念: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,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,
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「強制執行」,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。
錯誤觀念: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,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。

第十四則
正確觀念: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,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
能判准離婚。
錯誤觀念: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。

第十五則
正確觀念:知名品牌的圖樣(LOGO)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,如擅自用在自
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,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,
絕對划不來。
錯誤觀念: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(LOGO)好看又好賣,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
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。

第十六則
正確觀念: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,至於不動產的
所有權是以「登記」為準,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,不一定是先簽
買賣契約的人。
錯誤觀念:一地數賣時,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。

第十七則
正確觀念: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,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。又在
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。
錯誤觀念:親人不能作證。

第十八則
正確觀念: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,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。
錯誤觀念:孩子是我的,我高興打就打。

第十九則
正確觀念: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,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,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
定,父母不能作主。
錯誤觀念: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。

第二十則
正確觀念: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,任何人都可以干涉。
錯誤觀念: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,別人管不著。

第二十一則
正確觀念:與其請律師見證,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。
錯誤觀念: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。

第二十二則
正確觀念:契約簽訂生效後,除非「雙方合意」解除契約,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
時,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。
錯誤觀念: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。

第二十三則
正確觀念:「收養」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,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,而且與親
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,因此要慎重。
錯誤觀念:為了讓孩子從母姓,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。

第二十四則
正確觀念: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,除有特別規定外,原則上以「被
告」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。
錯誤觀念: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。

第二十五則
正確觀念: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,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
後,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,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,不是開玩笑的。
錯誤觀念: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。

第二十六則
正確觀念: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,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。
錯誤觀念: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。

第二十七則
正確觀念:只要雙方意思一致,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。
錯誤觀念:沒有書面,契約就不成立。

第二十八則
正確觀念: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,否則離婚要件不
成立,離婚不生效。
錯誤觀念: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。

第二十九則
正確觀念: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,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
的關係不會受影響。
錯誤觀念: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。

第三十則
正確觀念:所謂契約必須是「雙方」合意的內容,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
買方沒有同意的話,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。
錯誤觀念:送貨單上「片面」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。

第三十一則
正確觀念: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,必須加註「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」的約
定,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。
錯誤觀念: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,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,都可
直接強制執行。

第三十二則
正確觀念: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「暫時」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,交保並不等
於無罪。
錯誤觀念:交保就是無罪。




別上當掉入陷阱   信組檢察官提供

今年的 224日 早上六點多,我在小港機場要搭機前往越南試車,當我在排隊CHECK-IN
時,有一位年約60歲頭髮斑白的老婦人,帶著一位20幾歲手提兩箱行李的年輕人,非
常親切且用懇求的語氣向我說:"這位先生,不好意思!我兒子要到越南工作,因為要帶
的工具和行李太多了,重量超重,看你託運的行李很少,能不能一箱行李託你一起
?"她看我還在猶豫,馬上接著說:"我們沒有攜帶違禁品啦!不信我可以打開給你看
!"我打量了一下這位"所謂她兒子的年輕人",雖然外表不像壞人,但在小港機場身上
就穿上包商的黃背心(未免太早了),出差還要老媽媽陪至機場CHECK IN,顯然有違常
理,我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,只好堅決地向她說"NO",那位媽媽隨即又尋找另一個目
標。
因為是早上7:30的飛機,我在6:45就進入候機室等待,但是直到登機時,我都沒看見"
她兒子"到候機室,甚至在登機後,我還來回從飛機頭"搜查"到飛機尾好幾次,都找不
"她兒子",這證明了"他媽媽" 說謊了!
各位可能有個疑問:"他們都沒上飛機,那拖運行李(縱使有夾帶違禁品)有什麼用?"
想有幾種可能:

1.
在出境登機安檢時就被查獲了,所以"她兒子"被逮了(可能性小)
2.
我見過面的"她兒子" 本來就不打算登機的,他手上虛晃的機票是真正要登機及出關
取行李同黨的機票,若我幫他攜帶行李夾帶過關了,這位藏鏡人會自動來取走行李,
若不幸被入境的海關查獲了,這位藏鏡人就悄悄地逍遙法外,我卻成了代罪羔羊,因
為我會在越南找不到託我帶行李的"她兒子",在百口莫辨下進入了牢籠(這是事後我在
網路看到的真實案例,結果案例裡的好心人被馬來西亞政府槍決了)
親愛的朋友,別上當掉入陷阱喔!


海關檢查前,別亂幫陌生人提行李,小心被栽贓(新加坡判處死刑)

某人單獨旅行,在飛機上遇到一位投緣的乘客,兩個人一起下機提取行李,在通過海
關之前,那新認識的朋友說:"我的行李真是太多了,能不能麻煩您幫我帶一小件。"
單獨旅行的人,心想自己的東西反正不多,就一手接了過來。跟著,他被海關的人
員,以攜帶毒品走私的罪名逮捕了。他大聲對著還在另一個關口受檢查的朋友喊,那
人卻說不認識他。他被架出了海關大廳,  悲憤的呼喊聲仍然從長廊盡頭傳來,大廳
裡的人都搖頭說:"罪有應得的販毒者,過去不知道已經帶進多少毒品了!"那飛機上
認識的朋友也嘆氣:"好險哪!我差點被栽了贓!"

百貨公司別亂幫陌生人拿東西

一個學生去逛百貨公司,臨出門,突然有個女人,匆匆忙忙地跑來對她說:我的肚子
痛,必須上廁所,可是我跟我先生約好,他就在門口的一輛白色的車子上等我,能不
能麻煩您,告訴我先生一聲。說完並塞了兩包東西給她:"這也麻煩您交給他。

"
學生還沒走出門,就被百貨公司的人抓住。她抱著兩包沒有付錢的貴重商品,嚇得呆
呆地站在那裡,因為人贓俱獲,而百口莫辯。至於那先前說肚子痛的婦人,和所謂的
白車,則消失了蹤影。

身分證別亂借人,本票不能亂開

有一次,我的一個朋友跑來跟我說:「有一個從台北下來的人(稱A君),拿著我女
兒(B君)的身分證來找我,說我女兒跟他借了三十萬元的"本票"A君又怕B君拿他
的本票去高利貸那亂借錢,希望B君的老媽將那三十萬的"本票"還給他。」可是B君
的老媽看了看身份證才發現原身份證除了名字正確外,相片根本不對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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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許 英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